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芝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6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83民初667号 |
案号 |
(2019)鲁0883执恢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恒源鑫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本金488493.24元、截至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7416.26元。被告山东恒源鑫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原告返还本金147000元,支付利息7416.26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5000元;2016年4月30日前向原告返还下余的本金341493.24元及自2016年2月20日至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二、被告邹城市冰海散热器有限公司、邹城市添宇工贸有限公司、汤克贤、杨芝敏、刘景奎、张振美、贾永超、史景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山东恒源鑫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邹城市太平镇平阳寺村东的两栋钢结构面积3872.91平方米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5元、财产保全费3025元由被告山东恒源鑫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冰海散热器有限公司、邹城市添宇工贸有限公司、汤克贤、杨芝敏、刘景奎、张振美、贾永超、史景银负担(原告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0883执恢32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9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33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