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城市冰海散热器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44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83民初3828号 | 
| 案号 | (2017)鲁0883执158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城市阳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5550.6元,支付所欠2016年7月20日之前的利息168026.29元;并按年利率11.4%上浮50%之利率向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邹城市添宇工贸有限公司、邹城市冰海散热器有限公司、邹城市海铭源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贾永亭、杨鑑、朱远伟、汤克贤、杨旭、朱培瑞、贾永超对被告邹城市阳旭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城市添宇工贸有限公司、邹城市冰海散热器有限公司、邹城市海铭源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贾永亭、杨鑑、朱远伟、汤克贤、杨旭、朱培瑞、贾永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城市阳旭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汤计芝、黄秀花、杨芝敏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2元,由被告邹城市阳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 发布时间 | 2017-12-1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贾永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3695447158A | 
| 登记机关 |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邹城市看庄镇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