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宏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33********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633民初589号 |
案号 |
(2021)黔2633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潘宏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母指建材超市材料款21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174元,共计271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40元,由潘宏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从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