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525********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5928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2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昌府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冠县润通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9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限被告冠县润通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三、被告郭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郭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县润通包装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对被告冠县润通包装有限公司的冠国用(2014)第021号土地使用权、冠房权证冠县字第0011597号、0011595号、001160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82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时间
2019-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鲁1502执2138号
立案日期
2019-07-11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37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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