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1********0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11民初3307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恢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郭海保、王艳梅自愿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张永军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郭海保、王艳梅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3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