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杨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4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48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逢森、胡杨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3日结欠利息81580.1元,2019年11月14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林盛春、叶守山、郭金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林盛春、叶守山、郭金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李逢森、胡杨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3.70元,减半收取2761.85元,由李逢森、胡杨柳、林盛春、叶守山、郭金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