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金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4********5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302民初6968号
案号
(2021)豫1381执恢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其支付的借款本息5027900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242177.18元(并以5027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索明朋、王金玲、任英毫、杨希昌、内乡永辉烟叶服务专业合作社、南阳鑫农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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