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4********5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302民初6968号 |
案号 |
(2021)豫1381执恢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其支付的借款本息5027900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242177.18元(并以5027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索明朋、王金玲、任英毫、杨希昌、内乡永辉烟叶服务专业合作社、南阳鑫农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