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洪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89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恢1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士福、马洪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公华借款400万元;二、被告侯士福、马洪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公华借款40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三、被告沈阳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永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沈阳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永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侯士福、马洪刚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侯士福、马洪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