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5********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刑初1099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3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黄荣波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泽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三十二日折抵刑期三十二日;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戴国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洪丽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颜健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六、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记事本、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