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济商初字第10号 |
案号 |
(2016)鲁01执恢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590001.0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38424.21元(违约金计至2015年1月23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所欠租金为基数,继续按售后回租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于素平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伊茂军对本判决第二条所确定的于素平的债务以其与于素平的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被告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条所确定的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于素平、伊茂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06 |
发布时间 |
2016-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玉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3663537407B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东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