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122********3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27民初1277号 |
案号 |
(2016)桂0127执1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之前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共计3200000元以及代偿款所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以3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再兴所有的抵押给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位于桂春路15号世纪阳光.沁景苑三区颐源居3单元2层102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468576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西横县集盛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再兴、被告王少辉对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96437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8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53219元,由被告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广西集盛纸品有限公司、广西横县集盛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山东集盛双孢菇股份有限公司、王再兴、黄序权、王少辉于2016年10月18日前与上述3200000元及利息一并支付给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11-18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