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6********4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25民初2738号 |
案号 |
(2019)鲁1525执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67,034.63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9日以7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计算;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6月29日以7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25‰计算;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9月20日以767,034.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25‰计算;自2016年9月21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767,034.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25‰计算)。对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被告王克平已偿还的利息17.53元在上述还款责任中予以扣除。二、被告聊城市运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茌平县阳光铝业有限公司、杨金明、杨金磊、杨金光、李正对被告王克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王克平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1525执79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67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