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92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02民初16号
案号
(2018)皖1802执10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德志借款本金530800元及其利息(其中440000元本金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70800元本金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20000元本金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均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德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29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4799元,由被告宣城市德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时间
2018-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德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209215804XT
登记机关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寒亭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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