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5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525民初1400号
案号
(2017)鲁1525执恢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冠县安纳格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剩余利息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按年利率13.375%计算;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0625%计算;复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支付;以上三项相加,再减去已支付的利息款191489.51元。);二、被告冠县瑞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冠县力信商砼有限公司、李志华、程伟云、李志民、徐静、刘明喜、刘明望、李乃敬、张秀娥、王金涛、刘晓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县安纳格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十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冠县安纳格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十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11-22
发布时间
2017-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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