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82********0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24民初2816号 |
案号 |
(2021)辽0124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铁岭市清河米兰国际创意婚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鑫浪水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天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源发蔬菜水果保鲜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涵借款本金18,448,400.00元;二、被告铁岭市清河米兰国际创意婚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鑫浪水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天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源发蔬菜水果保鲜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涵借款利息(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铁岭市清河米兰国际创意婚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鑫浪水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天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源发蔬菜水果保鲜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涵保全费5,000.00元;四、被告白杨、吴春浩、王醒坤、白鑫、李雪对上述18,448,4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5,000.00元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93.00元由被告铁岭市清河米兰国际创意婚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鑫浪水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天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源发蔬菜水果保鲜库有限公司、白杨、吴春浩、王醒坤、白鑫、李雪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