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4********0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4民初6184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云辉、雷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张云偿还借款本金9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15年5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张禄元对被告冯云辉、雷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冯云辉、雷敏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07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88元,由被告冯云辉、雷敏、张禄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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