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洪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3********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323民初2698号
案号
(2021)鲁0323执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红军、张德芳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0元。被告张红军、张德芳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67944.34元及2018年6月22日后的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张德国、邱连营、张洪利、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红军、张德芳追偿。上述各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5.00元,保全费2670.00元,由被告张红军、张德芳、张德国、邱连营、张洪利、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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