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洪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3********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23民初2698号 |
案号 |
(2021)鲁0323执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红军、张德芳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0元。被告张红军、张德芳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67944.34元及2018年6月22日后的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张德国、邱连营、张洪利、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红军、张德芳追偿。上述各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5.00元,保全费2670.00元,由被告张红军、张德芳、张德国、邱连营、张洪利、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