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0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2587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昌府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18364.97元及自2018年4月4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许永宾、林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许永宾、林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25元,由原告承担211元,由被告承担238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时间
2019-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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