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863****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536(2016)鲁1525民初749号 |
案号 |
(2017)鲁1525执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01月27日至2016年01月15日按月利率10.5‰计算,自2016年0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5.75‰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过付之日止,并扣除已还的147071.99元利息),并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复利。二、被告冠县中兴轴承有限公司、被告潘桂朋、被告韩凤桥、被告路俊宁、被告宋新胜、被告苏建强、被告吴金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冠县中兴轴承有限公司、被告潘桂朋、被告韩凤桥、被告路俊宁、被告宋新胜、被告苏建强、被告吴金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0元,由被告山东冠县鑫冠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冠县中兴轴承有限公司、被告潘桂朋、被告韩凤桥、被告路俊宁、被告宋新胜、被告苏建强、被告吴金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时间 |
2017-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新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696863292H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店子镇西化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