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5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2043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10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马海燕、被告孟杰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孟煜忛和孟煜轩由被告孟杰抚养。原告自愿自2020年6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孟煜忛、孟煜轩的抚养费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原告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三、原告自愿补偿婚生子孟煜忛、孟煜轩在2017年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5000元。此款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被告5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给被告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被告5000元。四、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享有对婚生子的探视权;五、原、被告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六、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马海燕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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