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国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22民初2904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国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贺彦霞借款本金150000元,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还应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在应付利息范围内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二、驳回原告贺彦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赵国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