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桂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3********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323民初3596号
案号
(2021)鲁1323执恢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顺华、任桂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伟、常纪宇货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伟、常纪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原告赵伟、常纪宇负担1558元,由被告李顺华、任桂锋负担1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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