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桂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3********3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23民初3596号 |
案号 |
(2021)鲁1323执恢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顺华、任桂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伟、常纪宇货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伟、常纪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原告赵伟、常纪宇负担1558元,由被告李顺华、任桂锋负担1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