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超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2********0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8585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清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东芳借款本金1360万元;二、限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清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本院确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陈东芳支付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支付标准及数额详见附页清单)三、被告薛超旭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