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超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2********0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8585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清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东芳借款本金1360万元;二、限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清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本院确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陈东芳支付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支付标准及数额详见附页清单)三、被告薛超旭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时间
2019-08-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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