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01********53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聊商初字第57号
案号
(2016)鲁15执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聊城市盛邦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借款本金4994500元及利息(2015年8月6日之前的利息为341501.33元,2015年8月7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二、聊城市天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聊城鲁光顺和物资有限公司、蒋海涛对聊城市盛邦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聊城市盛邦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1-28
发布时间
2016-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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