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陆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3********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2民初7252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4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陆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翼飞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37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3日,自2020年10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翼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4元(已减半收取),由李陆阳负担2928元,张翼飞负担6元;保全费2043元,由李陆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