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807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寿宁县翔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龚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4100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龚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寿宁县翔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寿宁县翔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