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宗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4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聊东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1502执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冯宗君、邹月霞、冠县金达塑编彩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宗君借款本金112.669万元,并从2013年1月20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2%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聊城金冠塑编有限公司、冯莹莹、聊城市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吕怀刚、陈西为、郭明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聊城金冠塑编有限公司、聊城市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吕怀刚、陈西为、郭明正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冯宗君、邹月霞、冠县金达塑编彩印厂追偿;四、驳回原告王师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冯宗君、邹月霞、冠县金达塑编彩印厂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时间
2016-07-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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