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3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1358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6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186,887.2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3月20日利息1998.08元、罚息104.34元,2020年3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四、原告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告苗强的抵押财产(坐落于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小锅村0807209402:17-1号房屋)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和行使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0元(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被告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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