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2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802民初2856号 |
案号 |
(2019)皖1802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744680.43元及利息(其中143469.92元自2016年9月5日起算,73085.76元自2016年9月22日起算,70391.42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算,72725.15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算,70379.17元自2016年12月22日起算,72736.94元自2017年1月23日起算,72749.52元自2017年2月23日起算,65711.61元自2017年3月24日起算,14103430.94元自2017年5月2日起算,均按年利率9.048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手续费285元;二、被告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7.5万元;三、被告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万元;四、若被告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被告宣城市城乡与住房建设委员会的宣城市学府路、桂花路道路工程工程款1300万元行使质权,对1300万元应收账款在主债权1200万元及其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李辉、张洁对被告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中的代偿款14744680.4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71元,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71元,被告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666208211C |
登记机关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国市津河西路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