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527********29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884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6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团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2433.76元及资金占用费5464.28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此后的资金占用费以每期的垫付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垫付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由被告王团结、杨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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