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零林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2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508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零玉勤、零林杰、零鸿杰返还大新县那岭乡五一村先屯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553568.62元。二、被执行人零玉勤、零林杰、零鸿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规定计算执行三、案件受理费9336元(大新县那岭乡五一村先屯村民小组已预交),由零玉勤、零林杰、零鸿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