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2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725民初881号 |
案号 |
(2020)甘0725执1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祁海、李金花偿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50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9日的利息22413.35元,合计147413.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并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刘兴科、刘兴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被告刘兴科、刘兴旭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祁海、李金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被告祁海、李金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刘兴科、刘兴旭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被告刘兴科、刘兴旭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祁海、李金花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