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彭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0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方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14年3月1日为41482.98元,2014年3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李彭飞、王浴清、刘中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被告苏方方、李彭飞、王浴清、刘中海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