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冠民初字第1101号
案号
(2019)鲁1525执恢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新庆、被告王洪芳、被告冠县芳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寅安1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四倍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由被告张子效、被告聊城市华润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韩伟负连带责任,待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寅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时间
2019-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鲁1525执恢141号
立案日期
2019-02-19
执行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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