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6********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冠民初字第1101号 |
案号 |
(2019)鲁1525执恢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新庆、被告王洪芳、被告冠县芳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寅安1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四倍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由被告张子效、被告聊城市华润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韩伟负连带责任,待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寅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1525执恢1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