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5********5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 0521 刑初 117 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刑事拘留的 2017 年 6 月 9日至 2017 年 7 月 14 日应予折抵刑期 36 日,即其刑期自 2018年 3 月 19 日起至 2030 年 2 月 10 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韩峰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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