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燕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1********28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14民初5727号 |
案号 |
(2021)辽0114执恢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燕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借款本金260,000元;二、被告郑燕春给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借款13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郑燕春给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借款13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郑燕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0元,由被告郑燕春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