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燕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1********2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14民初5727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恢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燕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借款本金260,000元;二、被告郑燕春给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借款13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郑燕春给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借款13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郑燕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0元,由被告郑燕春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