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邹民初字第4326号、(2016)鲁08民终4300号 |
案号 |
(2016)鲁0883执2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秀梅、李静和邹城市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玉娟和王提勇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后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李秀梅、李静和邹城市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24 |
发布时间 |
2017-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