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慧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6********2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603刑初509号
案号
(2021)豫1603执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宋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邵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人王海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人王稳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人周慧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人宋帅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邵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海东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王稳根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七、扣押在案的手机八部、银行卡一张,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7504元,依法没收,由淮阳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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