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穆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1********5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23民初515号
案号
(2021)黔0123执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饶志国、穆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7151.34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以 27151.34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0.9171‰计算,自 2012 年 05 月 22 日起计算至 2013 年 05月 17 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6.37565‰计算,自 2013 年 05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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