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4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481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鲁0481执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滕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连士英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滕州市龙水华庭小区3幢1单元904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山东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朱国宏购房款41606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16064元为基数,应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1606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国宏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经济损失291244.8元;四、被告赵艳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朱国宏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四项义务,被告山东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山东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10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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