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军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83********1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602民初4049号.
案号
(2021)鲁0602执1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刘昱纤、苗棋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罚息13651.71元(利息和罚息按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同时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并由被告盛军莲、莱州恒基通用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刘昱纤、苗棋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1000元,并由被告盛军莲、莱州恒基通用机械制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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