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军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3********1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602民初4049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1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刘昱纤、苗棋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罚息13651.71元(利息和罚息按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同时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并由被告盛军莲、莱州恒基通用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刘昱纤、苗棋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1000元,并由被告盛军莲、莱州恒基通用机械制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