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党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4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83民初3373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步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颜景梅借款本金34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别以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党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颜景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2.00元,保全费2,708.00元,合计6,640.00元,由被告步长亮负担,被告党杰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