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5********0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81民初1787号
案号
(2018)鲁0881执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787号 原告:陈文康,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致富街131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8704190335。被告:张军,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建业小区,身份证号码:370825197812020450。被告:邹城市佳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宿镇禾丰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李银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康诉被告张军、邹城市佳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康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名下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邹城市佳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邹城市北宿镇禾丰路333号、房产证号为:邹房权证北宿镇字第1800263号房产,以及土地证号为:082519421、坐落于邹城市新西外环路西土地一宗。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在查封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时间
2018-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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