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家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24民初289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宁德市冠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借款人民币6490000元及利息(利息结算至2018年2月21日为人民币1395905.37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宁德市冠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叶家华、范祖兰、丁江华、卢秀在8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叶家华、范祖兰、丁江华、卢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金额向宁德市冠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范希福、钟美英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新区新区路36号401单元的房产【寿国用(2009)字第0784号、房权证寿政房字第2009310号】,在4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对叶家清、叶金花所有的坐落于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新建路15号的房产【寿国建(1999)字第0108号、房权证寿政房字第2006255号】具有抵押权,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在113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支行对叶允寿、陈少兰所有的坐落于寿宁县鳌阳镇后叶巷2号第一、二、四、六层的房产【寿国用(2009)第0642号,房权证寿政房字第2009709-1号】具有抵押权,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在109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57.33元,减半收取计33528.66元,由宁德市冠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叶家华、范祖兰、丁江华、卢秀、叶家清、叶金花、范希福、钟美英、叶允寿、陈少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