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1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23民初1417号
案号
(2021)辽0423执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滕志刚、朱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按14.95%年利率,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滕跃、张利、张亚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滕志刚、朱立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滕志刚、朱立梅、滕跃、张利、张亚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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