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23民初1412号 |
案号 |
(2021)辽0423执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滕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支行贷款本金67,652.43元及利息、罚息(按14.95%年利率,自2020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