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2********1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民初1241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6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盘锦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0元,并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二、被告齐鹏对被告盘锦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镇人民政府对被告盘锦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盘锦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齐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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