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国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1********0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714号
案号
(2021)粤0114执4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国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5999.18元、滞纳金7401.14元、手续费8.18元、利息及复利(计至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及复利为63763.92元,此后利息及复利继续按《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所附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范国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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