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双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9003********6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32民初518号 |
案号 |
(2021)川0118执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杨双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彭利22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杨双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