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526********5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4民初6520号 |
案号 |
(2021)粤0114执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昌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雅湾皮具配件商行支付货款35475元;二、被告贾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昌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雅湾皮具配件商行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3547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由被告贾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