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26********5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4民初6520号
案号
(2021)粤0114执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昌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雅湾皮具配件商行支付货款35475元;二、被告贾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昌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雅湾皮具配件商行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3547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由被告贾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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